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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4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洪勝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林瑋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債務人黃偉恩之催告函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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