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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4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方仕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守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55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經核本件聲請借款契約,約定條款第十三條第2項有關期限利益之喪失規定,「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乙方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乙方得隨時縮短本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而聲請人依該條第⑴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相對人鐘守宏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信封封面影本)。並確認相對人鐘守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地址非其戶籍地址,如函件非本人收受,催告函應重新對其最新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街0巷0弄00號7樓」為送達,並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退回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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