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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櫻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35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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