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6 日
- 原告廖玉雲即潤昇當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廖玉雲即潤昇當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孔丞淵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遲延利息原有違約金之性質,如契約係約定債務人給付遲延時應支付遲延利息,即係關於違約金之訂定,有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576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經核聲請狀附表內 容,請求按年利率16%計算之「遲延利息」(附表該欄位記 載為遲延利息),又票據法未規定得請求違約金(遲延利息),故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記載之發票日(應為民國110年7月15日,誤繕為111年7月15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