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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

聲請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簡光昌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彭健瑋
代理人
呂家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50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總人數7人估算,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後,尚需補繳2,500元(計算式:0000-0000=2500),又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
    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
    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二、最近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之收入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切勿僅提出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在職證明代替:  
 ㈠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
    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
    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工作,
    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
    、補助及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
    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
    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代替);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
    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
    收入金額)。
 ㈡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
    資助金額為何?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
    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㈢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㈣請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
    付及金額。
 ㈤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㈥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福補助或津貼(如失業補助、低收入
    戶補助、身障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國民年金、疫情
    紓困補助等)及每月可請領之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
    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㈦有無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
    、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之所有收入數額。  
四、請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㈠請聲請人確認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聲請清算迄今之必要生活支
    出,是否以屏東縣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請
    注意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各項規定與立法理由後,再為陳報
 ★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若依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
    ,則不再另計外食費、水、電費、醫療費等。
 ㈡倘聲請人選擇不依上開規定為最低生活費之陳報,即應詳列
    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聲請清算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
    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於「盡力清償
    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
    「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請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之規
    定表明,包括:每月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
    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
    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
    出(若有租屋需求,並應提出租賃契約)】為何?並提出相
    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否則本院無從認定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而納入計算
五、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12年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暨財產清單及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
    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單據。如
    受扶養人為已成年子女,應併提出最新就學證明文件(如學
    生證、在學證明書)。 
六、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七、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註: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或陳述之資料或內容請務必「具體」,切
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且提出之證明文件請務必「完整影印
清楚」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並請「詳細閱讀」上開事項後
,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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