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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廖鈞霖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忠益
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曹𦓻峸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勇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李昭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吳忠益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7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5年3月30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廖鈞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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