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吳忠益
- 代理人
- 孫大昕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代理人
- 曹𦓻峸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勇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李昭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吳忠益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7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5年3月30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廖鈞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