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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李宛臻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邱亮員
代理人
吳武軒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陳映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柯易賢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理人
何依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鍾文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邱亮員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12月23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可參,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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