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文寧即陳淑麗
- 代理人
- 蕭縈璐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代理人
- 曾仲鈺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鑫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陳文寧即陳淑麗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12月16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