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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破字第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沈蓉佳

聲請人
謝政新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且所提資料亦不完整。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倘聲請人另有其他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該等資產之價值應
    與聲請狀檢附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所示,即構成破產財團之資
    產價值新臺幣(下同)3,793萬0,951元(見本院卷第17頁)
    加總後,按上開規定補繳聲請費用。
二、陳報聲請人「最新」之下列資料:
 ㈠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
    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㈣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三、陳報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
    業給付及金額。又其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國民年金
    、勞保老年給付及其他各項給付?如有,請說明請領之日期
    、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各項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
    ,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
四、聲請人雖已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惟仍有欠缺,聲請人應就
    下列事項補正,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無」: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㈡如為動產(如汽機車、金銀飾品),應載明其保管地點、保
    管人、數量、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汽機車
    之行車執照、該財產之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如同年
    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動產估價單等)。如有設定動產抵
    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
    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
    及案號。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如保險、基金等),應載明其張數、
    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
    市值證明(如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
    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
    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無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
    證明文件】)。若有投資證券,請提出所有證券戶存摺、證
    券交割款匯入匯出帳戶存摺之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
    至本裁定送達日),及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
    餘額表影本。
 ㈣如有投資,應載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㈤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㈥如為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公司名稱、要保人、被保險人、
    保險價值及其證明(如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縱無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
    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㈦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非委託銷售契約書);該不動產若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雖已提出債權人清冊,惟應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分
    別編列,優先債權部分並應載明列為優先債權之理由或依據
    ;並應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
    等影本,勿以通訊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有無提供擔
    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
    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執行名義、
    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
    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
    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
    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六、陳報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勞健保費用未繳納之情事?如
    有,說明具體稅捐、裁處機關、項目及數額,並臚列於債權
    人清冊(即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中,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陳報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
    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
    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
    個別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
    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
八、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並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如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
    、存出保證金)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
    暱稱表示,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代表人)
    、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
    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
    院、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等。
 ㈣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
    關證明。
九、陳報聲請人每月之固定收入(含家屬提供之扶養費用)為若
    干?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為若干?並請提出薪資明細、最近
    2期房租、水、電、瓦斯、電話費、勞健保費之帳單或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受扶養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之戶籍謄本、最
    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並說明須受扶養之理由。
十一、另依聲請意旨,聲請人若已無其他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
      或財產是否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而無
      宣告破產之實益,亦請一併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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