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1號
- 原告
- 寶龍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玲
- 訴訟代理人
-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邱旭清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邱旭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補正邱旭清之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參照),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