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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5號

返還借名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沈蓉佳

原告
黃麗萍
訴訟代理人
陳言恩律師
被告
黃郁夫(黃麗君之繼承人)

黃卜素蓮(黃麗君之繼承人)

吳俊賢(黃麗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場交易價格為準。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4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同市○○街00○0號,應有部分均為1/1,下分稱各地、建號,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相鄰之建物實價登錄交易紀錄,市場交易價值平均單價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41,027元,其中247建號總面積157.5平方公尺,是247建號與坐落之632地號市場價值為6,461,753元【計算式:41,027×157.5=6,461,753,元以下4捨5入】;另連接道路之631地號土地面積為0.56平方公尺,民國115年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1,000元,有公告土地現值線上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67,913元【計算式:6,461,753+11,000×0.56=6,467,9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99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黃麗君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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