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24號
- 原告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昌
- 訴訟代理人
- 賴毓姍
- 被告
- 鄞佳貞
鄞家聖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4,160元【18000×34.12(面積俟日後實測為準,如有不足再命原告補繳)=6141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被告二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