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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4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金芸欣

原告
洪文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峻章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得聲請閱卷,並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當事人死亡後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親屬會議亦未依限選定遺產管理人,應由利害關係人、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始得為管理保存遺產之必要行為,此觀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9條規定自明。此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程序,非受訴法院所能依職權發動,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仍應定相當之期間先命當事人補正遺產管理人,如當事人逾期未補正遺產管理人,不為此協力,亦無其他利害關係人、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訴訟當然停止以待當事人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之目的已不能達成,自無再停止訴訟以保障當事人權益之必要,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參照)。

㈡查原告起訴時以「許峻章之繼承人」為被告,而許峻章於本件起訴前之民國114年12月18日死亡,原告再於115年2月9日具狀追加許峻章之母洪寶緞為被告,並陳報許峻章之除戶謄本、部分繼承系統表及部分繼承人戶籍謄本,惟許峻章之繼承人洪寶緞等已拋棄繼承,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許峻章現有無繼承人不明。如許峻章之全體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利害關係人逕向許峻章生前最後住所地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是原告應補正:⒈提出許峻章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⒉如許峻章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應陳報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證明文件,⒊若未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請自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向本院陳報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案號及進度,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否則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又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家事事件,應由家事法庭處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金芸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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