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7號
- 原告
- 峻邦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宣儒
- 被告
- 威鋒農業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本院114年司促字第97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74,27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6,574,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48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須補繳77,986元【計算式:78,486-500=77,986】。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證據),並應按被告人數將該書狀繕本(含證據)自行送交被告,另請於送達被告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