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73號
- 原告
-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朝崴
- 訴訟代理人
- 林宛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汝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2,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37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汝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2,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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