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9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薛侑倫

原告
杜裕豐

上列原告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本院民事執行處115年度司執川字第42265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5年5月14日製作之分配表,次序4部分漏未將違約金列入分配應更正,而原告原受分配之金額為590,595元,其請求變更分配表所得分配之金額為1,043,350元,則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可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493,350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3,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前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包守正(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四、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