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37號
- 原告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昌
- 訴訟代理人
- 蔡忠憲
盧源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鴻信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4,400元【計算式:62㎡×22,700元/㎡+77,000=1,48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街段○○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被告楊鴻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另原告起訴狀繕本未附證據資料,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