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7號
- 原告
- 王清劭
- 被告
-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長山鐘
- 訴訟代理人
-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5年7月21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3,314元,及其中545,465元自114年4月9日起,其中200,000元自115年3月24日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30,875元自107年12月30日起,其中99,898元自114年3月1日起,其中47,076元自107年12月3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7頁),即追加請求被告給付休耕補助款47,076元本息等。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65,52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2,03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前開追加部分之請求。
三、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 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 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923,314元 1 利息 545,465元 114年4月9日 114年7月13日 96/365 5% 7,173元 2 利息 30,875元 107年12月30日 115年5月10日 7+132/365 5% 11,365元 3 利息 99,898元 114年3月1日 115年5月10日 1+71/365 5% 5,967元 4 利息 47,076元 107年12月31日 115年7月8日 7+190/365 5% 17,702元 小計 42,207元 合計 965,5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