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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
皇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光宇 律師
被告
紹雄營造有限公司 設屏東市○○街一三九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世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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