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鑫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第一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世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