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四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四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華鑫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男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世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世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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