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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
    乙○○華鑫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鑫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第一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世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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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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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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