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

原告
辛○○
原告
子○○
原告
卯○○
原告
丑○○
原告
癸○○
原告
寅○○○
原告
庚○○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壬○○○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己○○
被告
包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任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四○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幸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 江永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