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五號
N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五號
- 上訴人
- 李國獄
- 被上訴人
- 洽發昌農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壹萬柒仟捌佰叁
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萬叁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元貳佰陸拾玖元,折合新台幣
捌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
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李麗芳~B法官 潘 快~B法官 陳淑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