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辛○○
- 被告
- 鴻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告
- 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壬○○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潘 快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
壬○○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潘 快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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