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八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八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被告
- 台灣省土地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被告
- 春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得時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潘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