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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8 日

N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
李國獄
被上訴人
洽發昌農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壹萬柒仟捌佰叁

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萬叁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元貳佰陸拾玖元,折合新台幣

捌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

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李麗芳~B法官 潘 快~B法官 陳淑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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