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欣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月霜 被 告 世佑壁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寬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 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胡世瑩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