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己○○
被告
鴻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潘 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 胡世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