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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六號

原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三和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戊○○ 住
被告
甲○○ 住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洪乙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蘇聰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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