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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被告
中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屏東縣枋寮鄉○○路三四四號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一二二之一號
被告
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三五巷九弄二十之三號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約定立約人對原告銀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在卷足稽,而本件原告係對被告等人分別就借款及開立信用狀代墊款所為清償之請求,依兩造合意約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李 麗 芳~B法官 李 芳 南~B法官 潘 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胡 世 瑩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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