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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代理人
林旭東
被告
三和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芳淑
被告
甲○○

        乙 ○ ○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潘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胡 世 瑩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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