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代 理 人 林旭東 被 告 三和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芳淑 被 告 甲○○ 乙 ○ ○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 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胡 世 瑩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