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曾憲法
- 訴訟代理人
- 洪太平
- 送達代收人
- 陳永盛
- 被告
- 王福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鎮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期限內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黃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