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促字第69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促字第6981號

債權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債務人
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蘭
法定代理人
陳欽榮
法定代理人
俞知仁
法定代理人
呂重九
法定代理人
潘俊杰
法定代理人
李瑞安
債務人
趙基財

      徐堂榮

      蘇泰佑

      何佳峻

      黃惠苹

      吉岳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90年4 月10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債務人黃惠華」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黃惠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向原債權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為農民銀行)聲請借款使用,因未依約按期清償款項,農民銀行因而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0年4 月10日核發90年度促字第6981號支付命令(下稱為系爭支付命令),聲請人嗣輾轉受讓農民銀行對相對人上開債權,惟系爭支付命令有就債務人姓名記載為「黃惠華」之顯然錯誤,爰依法聲請更正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執14464 號債權憑證、系爭支付命令、本票、授權書等件(均影本)為證。又本院查核前開支付命令確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