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曾朝成即興農行 曾炫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 八十八年度屏簡字第五九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屏東簡易庭於九十年三月十 六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洪有川 ~B法 官 王幸華 ~B法 官 莊鎮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