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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二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二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曾朝成即興農行

        曾炫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

八十八年度屏簡字第五九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屏東簡易庭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洪有川~B法官 王幸華~B法官 莊鎮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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