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二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二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曾朝成即興農行
曾炫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
八十八年度屏簡字第五九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屏東簡易庭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洪有川~B法官 王幸華~B法官 莊鎮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