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被 告 傅宜家即宏基企業行 住屏東縣枋寮鄉○○村○○路一三八號一樓 被 告 順東企業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莿桐鄉○○路三六巷十二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芳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許水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