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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被告
傅宜家即宏基企業行 住屏東縣枋寮鄉○○村○○路一三八號一樓
被告
順東企業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莿桐鄉○○路三六巷十二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李芳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許水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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