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九號 原 告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佳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 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義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