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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求償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黃文宗

  •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甲○○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一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石燦明 送 達代收 人 王裕元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 黃文宗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賴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滕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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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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