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求償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燦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一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石燦明 送 達代收 人 王裕元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 黃文宗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賴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滕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