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琉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琉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二年五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 佰肆拾捌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伍佰貳拾玖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群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劉淑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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