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一五號 聲 請 人 上品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峰正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 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 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胡晏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何祖屏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一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陳宗輝 │彰化銀行東港分行 │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肆萬貳仟叁佰元 │0000000 │ │ └─┴─────────┴─────────┴───────────┴────────┴────────┴──┘ ------------------------------------------------------------------------------ 注意事項:(本欄不必登報) 一、希於三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登載當地日報一天(務請詳細核對登載內容 有無錯誤或遺漏),並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如對本公示催告所載証券欲聲請除權判決,應由聲請人自行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即 自登報後六個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聲請之,切勿逾期。 三、請先核對附表內容,無誤後再登報,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