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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峰正

  • 原告
    上品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一五號 聲 請 人 上品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峰正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 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 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胡晏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何祖屏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一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陳宗輝      │彰化銀行東港分行 │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肆萬貳仟叁佰元 │0000000 │  │ └─┴─────────┴─────────┴───────────┴────────┴────────┴──┘ ------------------------------------------------------------------------------ 注意事項:(本欄不必登報) 一、希於三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登載當地日報一天(務請詳細核對登載內容 有無錯誤或遺漏),並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如對本公示催告所載証券欲聲請除權判決,應由聲請人自行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即 自登報後六個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聲請之,切勿逾期。 三、請先核對附表內容,無誤後再登報,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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