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給付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
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吉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沈佳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 黃秀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