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五號 原 告 格來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雄 被 告 有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 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 年六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柯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