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九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九號
- 原告
- 競強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雲江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賴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