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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戴進興

  • 當事人
    聯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琉興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六號 原   告 聯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進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琉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 人琉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叁仟貳佰陸拾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貳萬零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壹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蓓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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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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