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八五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八五號
- 原告
-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賢財
右原告與被告甲○○、丙○○、丁○○、乙○○、嘉銘興業有限公司、高宏冷凍海產
有限公司、億頓企業有限公司、嘉銘興業有限公司、得宇企業有限公司、富明國際企
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柒拾玖萬零參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
肆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拾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賴秀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