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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何進富

  • 當事人
    大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九號 原   告 大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進富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乙○○、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四百六十二萬三千三百八十一元,應徵裁判費四萬 六千八百三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四萬六千七百九 十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胡晏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 ~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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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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