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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告
國堡農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楊靖儀律師

        許瑜容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阮世賢~B法官 賴秀雯~B法官 王炳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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