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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人
博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
催字第四七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四七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炳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蔡德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寶建醫院 陳森基 │彰化商業銀行屏東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肆拾肆萬捌仟零叁│BR四六一六九七│  │
│ │         │行        │           │元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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