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八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八號
- 聲請人
- 益成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 催字第四九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四九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羅心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蔡德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九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姜姳芝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潮│九十二年一月五日 │柒仟貳佰伍拾元 │AQ0一一四二一│ │ │ │ │州分行 │ │ │八 │ │ ├─┼─────────┼─────────┼───────────┼────────┼────────┼──┤ │2│詮勝汽車材料行 林│陽信商業銀行自由分│九十二年一月五日 │肆仟元 │AB三0三五二四│ │ │ │信男 │行 │ │ │一 │ │ ├─┼─────────┼─────────┼───────────┼────────┼────────┼──┤ │3│晉泰汽車企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潮州分│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貳仟壹佰壹拾壹元│PG四九八七三八│ │ │ │限公司 戴國濤 │行 │ │ │0 │ │ ├─┼─────────┼─────────┼───────────┼────────┼────────┼──┤ │4│晉泰汽車企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潮州分│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貳萬肆仟壹佰玖拾│PG四九八七三九│ │ │ │限公司 戴國濤 │行 │ │貳元 │六 │ │ ├─┼─────────┼─────────┼───────────┼────────┼────────┼──┤ │5│王朝南 │高雄企業銀行東港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柒仟陸佰玖拾元 │GJ0一一一五六│ │ │ │ │行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