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五號

聲請人
台灣多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催
字第一六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年催字第一六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阮世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蔡德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灣多代精密股份有│聯信商業銀行九如分│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  │貳拾貳萬陸仟零陸│0000000 │  │
│ │限公司 乙○○  │行        │           │拾伍元     │        │  │
├─┼─────────┼─────────┼───────────┼────────┼────────┼──┤
│2│台灣多代精密股份有│聯信商業銀行九如分│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壹萬捌仟叁佰柒拾│0000000 │  │
│ │限公司 乙○○  │行        │           │伍元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