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五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五號
- 聲請人
- 台灣多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催 字第一六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年催字第一六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阮世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蔡德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灣多代精密股份有│聯信商業銀行九如分│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 │貳拾貳萬陸仟零陸│0000000 │ │ │ │限公司 乙○○ │行 │ │拾伍元 │ │ │ ├─┼─────────┼─────────┼───────────┼────────┼────────┼──┤ │2│台灣多代精密股份有│聯信商業銀行九如分│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壹萬捌仟叁佰柒拾│0000000 │ │ │ │限公司 乙○○ │行 │ │伍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