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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五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五號

聲請人
金允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憲琳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賴秀雯

~B法院書記官 何祖屏~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健鼎精密鑄造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屏│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貳拾萬貳仟零柒拾│AQ0一三四三五│││ │限公司│東分行││叁元│四││└─┴─────────┴─────────┴───────────┴────────┴────────┴──┘------------------------------------------------------------------------------注意事項:(本欄不必登報)

一、希於三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登載當地日報一天(務請詳細核對登載內容有無錯誤或遺漏),並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如對本公示催告所載証券欲聲請除權判決,應由聲請人自行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即自登報後六個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聲請之,切勿逾期。

三、請先核對附表內容,無誤後再登報,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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