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七號 聲 請 人 甲○○ 一、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二紙,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 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股 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民事庭 ~B法 官 孫國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何祖屏 ~F0 ~T48 ┌─────────────────────────────────────────────┐ │股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七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1│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D0000000─0 │壹 │一000│ │ ├─┼───────────────┼──────────────┼───┼────┼───┤ │2│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X0000000─0 │壹 │六二0 │ │ └─┴───────────────┴──────────────┴───┴────┴───┘ -------------------------------------------------------------------------- 注意事項:(本欄不必登報) 一、應於七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登載當地日報一天(務請詳細核對登載內容 有無錯誤或遺漏),並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如對本公示催告所載証券欲聲請除權判決,應由聲請人自行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即 自登報後六個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聲請之,切勿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