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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
    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七號 聲 請 人 甲○○ 一、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二紙,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 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股 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民事庭 ~B法   官 孫國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何祖屏 ~F0 ~T48 ┌─────────────────────────────────────────────┐ │股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七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1│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D0000000─0 │壹  │一000│   │ ├─┼───────────────┼──────────────┼───┼────┼───┤ │2│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X0000000─0 │壹  │六二0 │   │ └─┴───────────────┴──────────────┴───┴────┴───┘ -------------------------------------------------------------------------- 注意事項:(本欄不必登報) 一、應於七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登載當地日報一天(務請詳細核對登載內容 有無錯誤或遺漏),並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如對本公示催告所載証券欲聲請除權判決,應由聲請人自行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即 自登報後六個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聲請之,切勿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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